
王梅自2007年入職四川某酒店從事洗碗工工作,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書。
2011年至2014年雙方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書,2014年至2016年因王梅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(50歲)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。
2016年8月,公司通知王梅解除勞務合同。
王梅于2016年9月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,仲裁委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(申請人超法定退休年齡)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。
王梅不服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一審法院認為:王梅從2007年起至2016年8月從事洗碗工工作,期間從2007年至2014年4月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書,2014年4月后雙方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書。